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
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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