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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船舶規避查緝之處罰)
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里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 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管領人及行為人各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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