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 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 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