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
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
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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