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
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各該主
管機關申請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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