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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受託人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經營者,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一年 前提出辦學績效、財務報告、學校評鑑報告、後續經營計畫等,向各該主 管機關申請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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