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務仲裁協會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左 列規定報請備查: 一、縣(市)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縣(市)政府及該管地方法院備查。 二、省(市)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省(市)政府及該管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 備查。 三、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及司院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