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因本規章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災害損毀致影響安全,由 本公司主動終止供電契約或用戶提出暫停全部用電申請,經本公司調查屬 實者,如原用電人在二年內於原址申請復電,除應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及 繳清停電日前積欠電費外,免收復電費及新建長度設置費予以復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