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計量技術人員考試報名經駁回或於考試通知書寄發前撤回者,退回其報名
費。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
機關申請退回報名費。
〔立法理由〕
為簡化試務作業,現行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考量實務需求,增訂
第二項計量技術人員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參加考試時,仍可退回報名
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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