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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未依第九條規定拆除設施、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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