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未依第九條規定拆除設施、恢復原狀或為適當之措施者,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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