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目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會計項目
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資本:指社員所投入之資本,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出資之
    種類、表決權分配方式及結餘分配方式等。
二、資本公積:指與社員間之出資交易所產生之溢價,包括出資溢價及其
    他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生者等。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
    其用途受限制者,應於附註中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執行業務所生之淨損益及其他依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所生者,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或待彌補虧損等;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法定盈餘公積: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提撥之營運資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指因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提撥之研究發展
        、人才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以及有關法令、契
        約、章程規定或社員總會決議由結餘提撥之公積。
  (三)未分配盈餘:指尚未分配,亦未經提撥之盈餘。
  (四)待彌補虧損:指未經彌補之虧損。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包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未實現損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財務報表應於附註中揭露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撥之研究發展、人才
培訓、長照宣導教育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項目之期初提撥餘額、當期提撥金
額、本期實際支用金額、期末限制解除轉出金額及期末提撥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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