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 1081960236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係依據長
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三
十一日發布施行,另為利實務運作,衛生福利部業以部函訂定長照機構財
團法人適用之資產負債表、營運活動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及長照
機構社團法人適用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為使上述財務報表法制化,爰修正本準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為營
        運活動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社團法
        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動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於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如附件一
至附件四;於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如附件五至附件八。
〔立法理由〕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為利實務運作,衛生福
利部業以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衛部顧字第一0七一九六一四0八 F號
函訂定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適用之資產負債表、營運活動表、淨值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適用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淨值
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為使上述財務報表法制化,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財
團法人、社團法人分別適用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