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 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 錄備查。
多數設施經營者,設有多部經本會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以下簡稱物質 ),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惟依現行規定,經常於單 一年間,分散不同時間分別實施輻射安全測試。本會為提升設施經營者管 理之便利性,爰測試期限範圍放寬,並以「月份」採計,俾利輻射安全管 制更有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