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用人員其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休息時間外,每日得 於工作時間內哺(集)乳六十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 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另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