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約用人員其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休息時間外,每日得
於工作時間內哺(集)乳六十分鐘。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
間達一小時以上者,另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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