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 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 得續聘。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 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