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
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考績甲等
得續聘。
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
上級農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全國或省(市)農會總幹事,得由中央
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之,其派代期間至新任總幹事依法聘任時為止
。
農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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