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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漁會每年應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 表(如附表三)及漁會年度總收益核算表﹙如附表四﹚計算並提撥總用人 費。 漁會設有辦事處者,得按增加設置員額比率增加提撥用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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