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
          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
    (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
          五十五條。
          銀行應增列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
          條及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增列保險法第
          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
          、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
          二十一條及保險公司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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