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前,應依審計準則 580號規定,取具管理階層之書面
聲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六號「書面聲明」,修正為審計
    準則580號「書面聲明」,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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