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依前條第四項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客戶未於通知送達之二個營
  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仍低於擔保維持率者,自次一營業日起準用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二、當日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擔保維持率以上者,得暫不處分其擔
      保品。但嗣後任一營業日又不足,且客戶未於當日自動補繳者,自
      次一營業日起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
  三、客戶於依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通知
      之補繳差額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四、客戶整戶擔保比率回升至原始擔保比率以上者,取消其追繳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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