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處分時,應委託其他證券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
  場或透過櫃檯買賣中心等價成交系統為之;委託申報未成交者,次一營
  業日起繼續申報。
  前項處分所得經支付各項費用及清償轉融通債務;如有不足,本公司得
  自該證券商其他轉融通交易應退還款項中扣抵求償;如仍不足,本公司
  應繼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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