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產保險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
  事項: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
      額。(格式二十)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
      額及原因。
      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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