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
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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