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聲請人可帶同隨員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
並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隨員單獨在場影印、攝影
、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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