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 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 識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