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
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
識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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