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
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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