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
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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