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 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刪除第27條至第32條;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27年 7月23日國民政府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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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28年 7月25日國民政府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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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39年12月 7日監察院第 106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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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51年 6月12日監察院第 740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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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53年 3月14日監察院第 846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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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1年 7月11日監察院第1263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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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68年6月12日監察院第 1580次會議修正發布第41條、第44條、第 46條至第48條、並增列第43條之 1至第43條之 3、第46條之 1、第46條 之 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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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2年 5月10日監察院第1745次會議修正發布刪除第46之 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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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2年 7月12日監察院第1750次會議修正發布第18條、第21條、第 36條;增訂第55條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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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74年12月28日監察院第1843次會議修正發布全文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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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6年 9月30日監察院(86)院臺參甲字第 860800386號公告修正發 布刪除第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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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7年 9月18日監察院(87)院臺綜字第 871100297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46條、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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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8年 5月24日監察院(88)院臺綜字第 881100260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發布第42條之 1至第42條之 5;刪除第42條、第44條、第45條、第47 條至第60條、第62條至第68條條文;並自88年 5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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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 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第25 條;刪除第27條至第32條;增訂第26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之相關資
訊檔案,由審計部定之。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之經費,應依本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其支出有關原始憑
證,如留存受委託或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