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處理廠場對於進場車輛與廢棄物內容應嚴格核對,並得要求卸載抽查,如
發現有車輛不符、廢棄物內容與遞送聯單所載不符者,得予退運,其已進
場傾卸者,亦同。
廢棄物經退運者,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並應依規定告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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