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
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
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
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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