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
部計畫時,應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及圖件正副本各一份,送市政府
核辦: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細部計畫如以市地重劃進行整體開發者,所檢送之同意書,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擬定細部計畫: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半數之同意。
二、變更細部計畫: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且其所有土地總
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與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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