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區災害防救(處理)中心受市災害防救(處理)中心之指揮,執行區
  內有關災區治安維護、協助河川擋水牆、水門啟閉作業、輕微災害之搶
  修、垃圾清理,管溝者塞疏濬、交通秩序維護及交通狀況查報,災害期
  間,監視市場以防止物價波動、災民收容救濟、救護醫療災情勘查、重
  要機關首長與外交使節之維護事項及其他防救天然災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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