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依第十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者
  ,在未解繳市庫存款戶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庫者,應照
  前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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