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71
人,瀏覽人次:
9550457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條規定得自行收納彙繳之款,經該收入機關發現錯誤應予退還者 ,在未解繳市庫存款戶前,應在其所收款內自行退還,已繳庫者,應照 前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在自行收納款內自行退還者,應列入會計報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