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收到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換發以原受款人為受
款人之支票。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事實上確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應由
原支用機關依規定程序向財政處申請換發以原受款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執票
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處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加蓋
換發日戳,登入市庫支票換發登記簿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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