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單位)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使用或機關裁
  併撤銷或其他原因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
  有關機關接管,其因機關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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