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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單位)經管使用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使用或機關裁 併撤銷或其他原因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 有關機關接管,其因機關改組者,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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