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村(里)長為推動村(里)公共事務或認為有重大事項須議決時,得報
  請鄉(鎮、市)公所邀請學者專家、轄區民意代表、鄰長、學校、公民
  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等,召開基層建設座談會,
  並由村(里)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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