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互助補助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但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自出院次日起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