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因公共或公務所需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需相互交換
  使用者,應由雙方同意,並報經縣府核准後方得移轉使用。不動產部分
  並應辦理管理單位變更登記。
  前項必須使用之財產為事業機構經管者,應辦理計價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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