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道路挖掘竣工後,管線機構應於七日內將挖掘施工之寬度、深度、回填
  材料、分層壓實及安全防護設施等資料(含照片),製成電子檔利用公
  共管線管理系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為建立完整之管線資訊,管線機構應於道路挖掘竣工後三十日內,將竣
  工圖檔提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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