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及承造廠商派駐工地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
      聯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場所配置圖(含工寮、樣品屋及建材堆置等)。
  四、施工安全衛生設備:
    (一)安全圍籬之設置及必要時所設置之安全走廊等事項。
    (二)衛生設備之設置及維護事項。
  五、施工作業計畫:
    (一)施工方法(含工法、地下擋土措施種類與混凝土澆置及其拆模
          期限)、施工進度及施工流程。
    (二)施工及材料運送所需之機械設備及臨時用水用電設備。
    (三)施工安全防護設備:含地下室抽水設備、鷹架及安全護網設備
          、垃圾導管及警示燈或警告標誌設備等。
    (四)工作時間。
    (五)營建廢棄土處理計畫:含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數量、
          處理作業時間、處理場所之地點、使用範圍、期限、聯絡電話
          及管理單位、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運送時間(含每車
          次運送時間)、運送路線(圖)、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
          明等事項。
  六、公共設施、公共交通等之維護設備。
  七、防災及防火設備。
  前項施工計畫書於建築物達一定規模時,得由主管建築機關召集諮詢小
  組提供專業意見,並收取費用。
  前項建築物規模、施工計畫書內容、諮詢小組組織及收費標準由主管建
  築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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