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施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承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及承造廠商派駐工地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及
聯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場所配置圖(含工寮、樣品屋及建材堆置等)。
四、施工安全衛生設備:
(一)安全圍籬之設置及必要時所設置之安全走廊等事項。
(二)衛生設備之設置及維護事項。
五、施工作業計畫:
(一)施工方法(含工法、地下擋土措施種類與混凝土澆置及其拆模
期限)、施工進度及施工流程。
(二)施工及材料運送所需之機械設備及臨時用水用電設備。
(三)施工安全防護設備:含地下室抽水設備、鷹架及安全護網設備
、垃圾導管及警示燈或警告標誌設備等。
(四)工作時間。
(五)營建廢棄土處理計畫:含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數量、
處理作業時間、處理場所之地點、使用範圍、期限、聯絡電話
及管理單位、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運送時間(含每車
次運送時間)、運送路線(圖)、處理作業方式及污染防治說
明等事項。
六、公共設施、公共交通等之維護設備。
七、防災及防火設備。
前項施工計畫書於建築物達一定規模時,得由主管建築機關召集諮詢小
組提供專業意見,並收取費用。
前項建築物規模、施工計畫書內容、諮詢小組組織及收費標準由主管建
築機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