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停止營業或其設置許可被撤銷、廢止
  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營運許可。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之處理容量已達飽和或使用期限屆滿
  未申請展期者,不得繼續營運。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停止使用時,應覆蓋五十公分以上之
  土壤,並應回復原使用狀態或植生綠化。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停止營業或營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後
  ,主管機關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場所有須改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
  應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
  或指定人員代為改善,其費用以保證金扣抵,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其不
  足者,應命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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