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審議不服省屬機關及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案件。 二、審議不服本省各縣(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之案件。 三、輔導省屬各機關及各縣(市)政府辦理訴願、再訴願業務。 四、輔導人民行使訴願、再訴願權利事項。 五、其他訴願有關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