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審議不服省屬機關及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案件。
  二、審議不服本省各縣(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再訴願之案件。
  三、輔導省屬各機關及各縣(市)政府辦理訴願、再訴願業務。
  四、輔導人民行使訴願、再訴願權利事項。
  五、其他訴願有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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