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復用:
  一、有第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離職前最近三年考續有一年列三等以下或記大過者。
  三、離職時移交不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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