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捷運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事項而為鄰捷運施工管制作業者,應依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審查作業基準辦理。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全國各捷運系統環境條件有別,增訂審查作業基準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但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