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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一條
雇主對於易產生非導電性及非燃燒性塵埃之工作場所,其電氣機械器具, 應裝於具有防塵效果之箱內,或使用防塵型器具,以免塵垢堆積影響正常 散熱,造成用電設備之燒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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