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有發生靜電致傷害勞工之虞之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應就其發
生靜電之部份施行接地,使用除電劑、或裝設無引火源之除電裝置等適當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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