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負責人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於礦場發生左列災變時,除應立即請求
  各區之礦場救護站及當地警察機關協助搶救外,並應即將災情及應變救
  護措施,以電話報告礦務局處理。
  一、人員死亡或設備遭受重大損壞者。
  二、氣體或粉塵爆炸者。
  三、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致人員受傷者。
  四、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或水災者。
  五、因鋼索、礦車之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等致礦車逸走者。
  六、一次災變有三人以上受傷者。
  前項規定以外之輕微災變,得以書面報告礦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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