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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 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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