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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三條
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 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 議過程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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