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判長為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目的,認有必要者,得充分運用筆記本、便
利貼、白板、輔助會議討論之電腦軟體、其他輔助工具或設備,以促進評
議過程中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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