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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三條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他礦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變現場 。但為緊急救人措施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礦場負責人應繪製災害狀況圖,以備礦務局派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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