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罪責之認定,得以檢察官主張之事實為核心,並參照被告、辯護人所 提辯論意旨,以確認檢察官主張之事實是否尚有合理懷疑之處。 國民法官法庭成員以前項方式討論後,認仍有不足者,得檢視相關規範及 本案證據,確認有無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未提出而可能影響結論之事項 ;如有該等事項,並一併提出討論之。 前項事項,審判長或陪席法官認有必要,得提醒國民法官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