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
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
,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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