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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五十七條
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以 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 ,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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