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應在礦場之坑內與坑外主要地點設置相互連繫之警鈴、電話、
  對講機或其他通訊設備及指示緊急避難方向之顯明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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