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進用單位依二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聘雇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
  請假時數,每週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薪給)照
  給。
  進用單位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聘雇人員
  預告期間之工資(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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